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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李宜璇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岳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岳群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岳群(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訊問後,被告自白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事實上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曾犯同一類型之詐騙集團之車手,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06年5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故事實上,足認其仍有再犯同一類型之詐欺犯罪之虞,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如非予羈押,日後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惟至107年2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自白其與同案被告鄧駿弘擔任詐欺集團之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共同為本案之加重詐欺犯行,嗣經本院審理認定屬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有本案判決存卷可憑,又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