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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惠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五行「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