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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游秀雯廖穗蓁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坤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106.04.10解除委任)
被告
陳素娟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被告
祁興國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珮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被告
陳淑陵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陳淑鳳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與訴訟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代表人即
選任辯護人
負 責 人 陳世坤
選任辯護人
代表人即
選任辯護人
監 察 人 陳永鑫
上列一人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108 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應更正部分                   │       更正結果               │
├───┼───────────────┼───────────────┤
│主文欄│貳億玖仟肆佰肆拾萬伍佰肆拾捌元│貳億玖佰肆拾肆萬伍佰肆拾捌元  │
├───┼───────────────┼───────────────┤
│理由欄│2億9,440萬548 元              │2億944萬54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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