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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若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若晨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6年度毒偵字第2094號
    被      告  許若晨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若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7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
    第9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9 月1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4 月3 日晚間8 時許,在臺中
    市○○區○○○○街00號「安順商務旅館」內,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涉他案為警於106
    年4 月4 日查獲而帶同返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
    隊內,且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若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04 年8 月26日執行
    完畢釋放,此有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乙份在卷可
    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為本件施
    用毒品犯行,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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