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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5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孟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孟步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孟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未遂罪。被告曾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本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6 年2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但尚未得手即為證人林子暘發覺,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三、爰審酌被告李孟步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及為退伍軍人、每月約有新台幣(下同)14,000餘元之退休金之生活狀況,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290號
    被      告  李孟步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孟步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2日,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於105年12月21日確定,甫於106年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106年2月23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逢甲大學」育樂館前,進入余柏璁所有停放在
    該處之牌照號碼0735-P5號自用小客貨車內,著手翻動該車
    內之物品,尚未得手之際,旋即為上開大學學生林子暘發現
    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孟步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余柏璁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林子
    暘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及現場照
    片3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隆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勝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52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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