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明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
聲字第3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以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8號(105年度速偵字第6672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6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6月9日、10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6年9月8日,以106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判處拘役30日、50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6年11月13日確定。經核該受刑人於緩刑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賴明均上開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該受刑人前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6年3月20日,以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8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06年4月17日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即106年6月9日、10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6年11月13日,以106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判處拘役30日、50日,應執行拘役70日,於106年11月13日確定。該受刑人前後2案所犯均為竊盜罪,顯不知悔改,其前案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其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