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5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家閎
- 選任辯護人
-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關於「林忠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忠宏律師」之記載,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