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蔣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蔣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蔣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陳蔣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蔣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9日 │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23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559號 │毒偵字第3559號 │毒偵字第3559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3159號 │3159號 │3159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3159號 │3159號 │3159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之案件 │勞 │勞 │勞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執字第4820號(編│執字第4820號(編│執字第4820號(編││ │號1至4應執行有期│號1至4應執行有期│號1至4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執 │徒刑1年10月,執 │徒刑1年10月,執 ││ │行中) │行中) │行中)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0日 │105年1月26日 │105年3月12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559號 │毒偵字第1259號 │毒偵字第1259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85 │106年度訴字第85 ││ │ │3159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2月18日 │106年2月8日 │106年2月8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85 │106年度訴字第85 ││ │ │3159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3月14日 │106年3月1日 │106年3月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之案件 │勞 │勞 │勞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4820號(編│執字第4740號(編│執字第4740號(編││ │號1至4應執行有期│號5至6應執行有期│號5至6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執 │徒刑1年8月,執行│徒刑1年8月,執行││ │行中) │中,刑期至110.03│中,刑期至110.03││ │ │.10)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