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106年度執字第517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林文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併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科罰金新臺幣10萬│ │ │ │ │元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初某日至│104年12月間某日 │105年4月20日 │ │ │105年4月20日 │至105年4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字第10658號 │偵字第1595號 │偵字第1595號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1549號 │1573號 │1573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 │105年12月7日 │105年12月7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1549號 │229號 │22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5日 │106年2月20日 │106年2月20日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904號 │字第5175號 │字第517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