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誠因犯詐欺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志誠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志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5日至同│ 103年12月15日 │104年4月9日至同 ││ │年月7日 │ │年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少連偵字第20號 │偵字第19427號、 │偵字第19427號、 ││ │ │104年度少連偵字 │104年度少連偵字 ││ │ │第66、145號 │第66、14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876│104年度訴字第876││實│ │822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4年9月24日 │ 105年2月15日 │ 105年2月15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876│104年度訴字第876││決│ │822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 105年8月15日 │ 105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執字第15512號 │執字第15726號(編│執字第15726號(編││ │ │號2至5號應執行有│號2至5號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6月) │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3日 │ 103年12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427號、 │偵字第19427號、 │ ││ │104年度少連偵字 │104年度少連偵字 │ ││ │第66、145號 │第66、145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76│104年度訴字第876│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5年2月15日 │ 105年2月15日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76│104年度訴字第876│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 105年8月15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15726號(編│執字第15726號(編│ ││ │號2至5號應執行有│號2至5號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6月) │期徒刑2年6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