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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自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自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自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有期徒刑│105.07.11 │臺中地院│106.04.05 │  同左  │106.04.24 │
│  │第二│5 月,如│          │106 年度│          │        │          │
│  │級毒│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品  │,以新臺│          │297 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施用│有期徒刑│105.09.03 │臺中地院│106.04.28 │  同左  │106.05.31 │
│  │第二│6 月,如│          │106 年度│          │        │          │
│  │級毒│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品  │,以新臺│          │623 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3 │施用│有期徒刑│105.06.20 │臺中地院│106.05.18 │  同左  │106.06.12 │
│  │第二│4 月,如│          │106 年度│          │        │          │
│  │級毒│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品  │,以新臺│          │722 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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