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

聲明異議人
紀文竣
受刑人
吳春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105年度執字第79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紀文竣為受刑人吳春英之長子,受刑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故意違反92訴訟新制審判不公,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某時,服藥自殺,幸經家人及時發現救回一命,當日即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尋求救濟,受刑人至今行蹤不明,不知去向已逾1年,聲明異議人擔心受刑人再次尋短,前於106年6月29日11時10分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並表明代理受刑人完成繳交易科罰金而遭拒絕,茲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933號拒絕伊代理受刑人繳納罰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次)、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執字7933號執行在案,有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30、16-19頁)。

㈡受刑人係45年3月1日出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亦有受刑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1頁),則聲明異議人並非居於受刑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地位,自與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有別。又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子,此有聲明異議人與受刑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