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昇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12842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6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昇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祐(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至6 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昇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9月間某日- │104.09.30 │104.09.30 ││ │104年6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22234號 │字第3130號 │字第3130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 │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4.12.07 │104.12.15 │104.12.15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12.28 │105.03.28 │105.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22號 ││ │第1521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易科罰金執畢)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69號(編號1至4應執行8年9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3.08.16 │103.11.11 │103.11.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29250號、104年度偵│字第145號 │字第145號 ││ │字第169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5.01.21 │106.7.6 │106.7.6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64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11.03 │106.7.31 │106.7.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842號 ││備 註│第17490號 │(編號5至6應執行1年2月)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569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8年9│ ││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