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守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守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守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守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0日 │105年3月10日 │106年3月22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455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8月1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25日 │106年4月25日 │106年8月29日 │ │ │確定日│(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1236號 │106年度執字第11237號 │106年度執字第13579號 │ │ │(106 年度執緝字第1993號│(106 年度執緝字第1993號│(106 年度執緝字第1994號│ │ │、刑期:107 年6 月30日至│、刑期:107 年6 月30日至│、刑期:107 年11月30日至│ │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