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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重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19號、106年度執字第629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9日至105年1│106年2月28日晚間某時││ │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 ││ │3263、22169號 │315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04 │106年度中簡字第1947 ││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03月13日 │106年09月1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04 │106年度中簡字第1947 ││ │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04月05日 │106年10月05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 │6259號(尚未執行) │15719號(尚未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8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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