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亞丞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編號2、3案件之「宣告刑」欄記載有誤,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中就編號2、3案件之「宣告刑」欄原均記載為「有期徒刑3年7月」,顯有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