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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3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若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若晨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若晨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許若晨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共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6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若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月1日 │105 年1 月23日21│104年12月16日 ││ │ │時43分許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36號 │毒偵字第1051號 │毒偵字第19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170│105年度審簡字第 ││ │ │924號 │號 │1034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7月14日 │105年8月29日 │105年8月31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170│105年度審簡字第 ││ │ │924號 │號 │1034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8月18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執字第13119號( │執字第14818號( │執字第15684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1-4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9月,刑 │有期徒刑9月,刑 │有期徒刑9月,刑 ││ │期106.4.4-106.10│期106.4.4-106.10│期106.4.4-106.10││ │.2,羈押折抵1日 │.2,羈押折抵1日 │.2,羈押折抵1日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藥事法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11日 │104 年12月17日 │104 年12月17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864號 │偵緝字第624號 │偵緝字第62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24│106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 │ │號 │1230號 │1230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10月27日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24│106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 │ │號 │1230號 │1230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11月21日 │106年8月4日 │106年8月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17945號( │執字第14856號( │執字第14856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5-6應執行有 │編號5-6應執行有 ││ │有期徒刑9月,刑 │期徒刑5月) │期徒刑5月) ││ │期106.4.4-106.10│ │ ││ │.2,羈押折抵1日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3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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