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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2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宏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因違反藥事法及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侵訴字第22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9 罪)、4 月(共2 罪)確定(如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5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9 月、7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 、編號5 、編號6 所示);因妨害性自主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侵簡字第7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5 罪)、4 月(共4 罪)確定(如附表編號7 、編號8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4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就應執行之刑,即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罪        │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共9罪)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5月29日     │104年08月23日、   │104年09月初某日、 │
│                │                  │104年09月初某日、 │105年01月13日     │
│                │                  │104年09月23日、   │                  │
│                │                  │104年11月底某日、 │                  │
│                │                  │105年01月13日、   │                  │
│                │                  │105年02月初某日、 │                  │
│                │                  │105年03月間某日、 │                  │
│                │                  │105年06月29日、   │                  │
│                │                  │105年07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847號       │字第14784、18619、│字第14784、18619、│
│                │                  │21457、22366號    │21457、22366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4號│105年度侵訴字第222│105年度侵訴字第222│
│事│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03月01日     │106年04月28日     │106年04月28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4號│105年度侵訴字第222│105年度侵訴字第222│
│  │            │                  │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5月11日     │106年06月06日     │106年06月06日     │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8400號        │字第11439號       │字第11439號       │
│                ├─────────┴─────────┴─────────┤
│                │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06執更3870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3月間某日   │105年06月29日     │105年06月0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784、18619、│字第14784、18619、│字第14784、18619、│
│                │21457、22366號    │21457、22366號    │21457、22366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後│            │院                │院                │院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106年度上訴字第859│106年度上訴字第859│
│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6年07月04日     │106年07月04日     │106年07月0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定│            │院                │院                │院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106年度上訴字第859│106年度上訴字第859│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7月17日     │106年07月17日     │106年07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38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年6月)(106執更3870號)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共5罪)         │(共4罪)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09月間某日、 │105年04月11日、   │                  │
│                │105年04月11日、   │105年04月13日、   │                  │
│                │105年04月13日、   │105年05月17日、   │                  │
│                │105年05月17日、   │105年05月26日     │                  │
│                │105年05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續字第419號       │續字第419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侵簡字第7號│106年度侵簡字第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09月22日     │106年09月22日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侵簡字第7號│106年度侵簡字第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30日(檢 │106年10月30日(檢 │                  │
│  │            │察官聲請書案件一覽│察官聲請書案件一覽│                  │
│  │            │表誤載為106.09.22 │表誤載為106.09.22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308號(編號7至8│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2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