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榮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榮兆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莊榮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妨害自由罪 │妨害公務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3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6日 │103年06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10280號 │字第18137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後 ├────┼────────┼────────┼────────┤│事 │案 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103 年度易字第 │ ││實 │ │821號 │260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08月06日 │105年07月19日 │ │├──┼────┼────────┼────────┼────────┤│確 │法 院│ 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 │ │12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08月06日 │105年11月30日 │ │├──┴────┼────────┼────────┼────────┤│是否為得易服社│是 │是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13224 號(已│字第1902號 │ ││ │分106 年度執緝字│ │ ││ │第232 號,已執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