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嘉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嘉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助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嘉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以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嘉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4.04.15 │104.09.17 │105.07.14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23085號 │23085 │第3953號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 │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事實審│判決│105.06.30 │105.06.30 │105.11.30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 │104 年度訴字第1226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5.08.03 │105.08.03 │105.12.26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275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216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