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
106年訴字第2830號
107年訴字第2917號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8號
108年度訴字第29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博軒
- 選任辯護人
-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
0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2830號、107年訴字第2917
號、108年度訴字第779號、第1388號、第293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誤寫位置 │ 更正前 │ 更正後 │ ├──┼─────────┼───────────┼───────────┤ │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處期徒刑有壹年叁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 │ ├──┼─────────┼───────────┼───────────┤ │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處期徒刑有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 │ ├──┼─────────┼───────────┼───────────┤ │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處期徒刑有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 │ ├──┼─────────┼───────────┼───────────┤ │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處有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 │ ├──┼─────────┼───────────┼───────────┤ │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處有期徒刑壹貳年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