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岳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岳群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岳群(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訊問後,被告自白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事實上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曾犯同一類型之詐騙集團之車手,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06年5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故事實上,足認其仍有再犯同一類型之詐欺犯罪之虞,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如非予羈押,日後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惟至107年2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自白其與同案被告鄧駿弘擔任詐欺集團之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共同為本案之加重詐欺犯行,嗣經本院審理認定屬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有本案判決存卷可憑,又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