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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源森尚安雅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坤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偽證部分無罪」應更正為「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羅坤文無罪部分,係針對檢察官起訴涉嫌教唆頂替罪所為判決,判決理由七、亦記載,因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非處罰之行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亦在不罰之列,故檢察官起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主文將「頂替」誤載為「偽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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