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坤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偽證部分無罪」應更正為「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羅坤文無罪部分,係針對檢察官起訴涉嫌教唆頂替罪所為判決,判決理由七、亦記載,因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非處罰之行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亦在不罰之列,故檢察官起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主文將「頂替」誤載為「偽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