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劉柏駿戰諭威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峻勝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勝遭查扣之SAMSUNGS6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純係私人使用,與本案犯罪無關,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23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87號裁定參照)。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25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被告林峻勝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SAMSUNGS6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沒收在案,判決理由並敘明「扣案之SAMSUNGS6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提領詐騙之款項,而與詐欺集團成員相互聯繫之用,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林峻勝,0000000000)、林峻勝0000000000手機撥接畫面在卷可憑,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此觀該判決即明。堪認上開手機與聲請人被訴詐欺案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可為證據,且屬得沒收之物,聲請人雖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但上開手機是否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亦須留待二、三審再進一步確認,未經終局判決確定前,尚難謂上開手機已無扣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