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碧鳳
- 選任辯護人
- 繆昕翰律師【106年度訴字第479號追加案件之選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305號)、移送併辦(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2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均屬贅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顯均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