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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泓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5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嘉與其辯護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上訴人並於106 年8 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緣上訴人即被告(下稱)陳韋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原審作成判決,唯查該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被告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及同法第349 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外,理合先行狀鈞院鑒核」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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