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君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改依簡易程序判決,並於106年12月4日確定,茲因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漏未判決,乃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件除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1250號判決外,另補充判決如後: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