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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指虎叁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進口快遞貨物專區(桃園市○○區○○路000號),查獲被告黃偉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手指虎3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3月22曰桃檢警保字第1050018118號函、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紀錄相片各1張在卷足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偉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手指虎3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3月22曰桃檢警保字第1050018118號函、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紀錄相片各1張在卷足稽,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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