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秋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游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18日或19日 │105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6年度毒偵字第4316號 │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 │107年5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34號│ │ ├────┼──────────┼──────────┤ │判 決│判 決│106年12月6日 │107年6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6年度執字第18877號(│7年度執字第11060號(│ │ │已執畢) │尚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