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采筠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1日107 年度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罪名欄部分,將受刑人陳采筠所犯罪名「詐欺」誤載為「偽造文書」,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