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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采筠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1日107 年度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罪名欄部分,將受刑人陳采筠所犯罪名「詐欺」誤載為「偽造文書」,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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