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金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16969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7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金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7 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 、7 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7 年11月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金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4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357號 │毒偵字第1357號 │毒偵字第218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 │106年度訴字第1829 │106年度訴字第2124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2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 │106年度訴字第1829 │106年度訴字第2124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6日 │ │ │確定日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執字第5693號 │執字第5693號 │執字第5319號 │ │ ├─────────┴─────────┴─────────┤ │ │編號1至6(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377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期107年4月13日至110年2月12 │ │ │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6日 │106年5月21日 │106年5月2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87號 │毒偵字第2532號 │毒偵字第253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 │106年度訴字第2046 │106年度訴字第2046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2月26日 │107年4月25日 │107年4月25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 │106年度訴字第2046 │106年度訴字第2046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2月26日 │107年6月13日 │107年6月13日 │ │ │確定日期│(協商判決)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執字第5319號 │執字第10949號 │執字第10950號 │ │ ├─────────┴─────────┴─────────┤ │ │編號1至6(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377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期107年4月13日至110年2月12 │ │ │日)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9月21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819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 │ │2285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9月28日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 │ │2285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0月2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 │ │執字第16969號(刑 │ │ │ │ │期110年2月13日至 │ │ │ │ │110年6月1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