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冠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冠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冠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冠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1.07.23 │101年4月26日15時│101.10.21 ││ │ │52分許採尿時起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毒 ││ │偵字第3009號 │偵字第2129號 │偵字第207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797│102年度簡字第46 │102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號 │號 │368號 ││ ├────┼────────┼────────┼────────┤│ │判決日期│101.11.21 │102.01.21 │102.02.27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797│102年度簡字第46 │102年度中簡字第 ││ │ │號 │號 │368號 ││判 決├────┼────────┼────────┼────────┤│ │判 決│101.12.19 │102.02.18 │102.03.25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字第266號 │字第2246號 │字第3527號 ││ ├────────┴────────┴────────┤│ │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5次)│├────────┼────────┼────────┼────────┤│犯 罪 日 期│101.08.07 │101年12月間 │1.101年11月至12 ││ │ │ │ 月間 ││ │ │ │2.101年12月間(4 ││ │ │ │ 次)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10691號 │字第17321號 │字第17321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訴緝字第 │106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373號 │275號 │275號 ││ ├────┼────────┼────────┼────────┤│ │判決日期│102.07.30 │106.11.29 │106.11.30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訴緝字第 │106年度訴緝字第 ││ │ │1373號 │275號 │275號 ││判 決├────┼────────┼────────┼────────┤│ │判 決│102.09.02 │106.12.06 │106.12.06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7年度執 │檢察署107年度執 ││ │字第10072號 │字第2207號 │字第2207號 ││ ├────────┼────────┴────────┤│ │編號1至4前經本院│編號5至7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以102年度聲字第 │ ││ │3714號裁定合併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9 │ ││ │月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2次)│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 │ ││ │字第1732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 │ │ ││事實審│ │275號 │ │ ││ ├────┼────────┼────────┼────────┤│ │判決日期│106.11.29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 │ │ ││ │ │275號 │ │ ││判 決├────┼────────┼────────┼────────┤│ │判 決│106.12.06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7年度執 │ │ ││ │字第2207號 │ │ ││ ├────────┤ │ ││ │編號5至7前經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