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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高文崇鍾堯航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其祿

      黃宗瑋

      林建村

      段嘉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5至6「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參肆」,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之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參肆」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誤載,自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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