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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堯航李婉玉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緯帆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被告
林庭蔚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池靜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應予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本應記載「第38條第2項前段」,卻誤繕為「第38條第1項第2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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