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峻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理由、論結欄均未敘及被告為累犯之情節,亦無引用累犯之條文,附表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累犯」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之記載自應裁定更正予以刪除。 11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