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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4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峻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理由、論結欄均未敘及被告為累犯之情節,亦無引用累犯之條文,附表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累犯」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之記載自應裁定更正予以刪除。 11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