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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竣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95、255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原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附表一」誤載為「附表二」,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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