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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千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犯罪事實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法條,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符合累犯,本判決亦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故本案主文漏記「累犯」顯然是誤寫之顯然錯誤,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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