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漢光
謝佩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6行關於「106年1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1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