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佳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佳勳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曾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本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6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後已表示認罪,態度良好,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2頁),本件情節雖非重大,惟所為仍使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感覺難堪,士氣受到打擊,身體並受有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