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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6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佳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佳勳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曾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本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6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後已表示認罪,態度良好,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2頁),本件情節雖非重大,惟所為仍使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感覺難堪,士氣受到打擊,身體並受有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6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