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6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張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晉銘(下稱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 月11 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20號),於108年4月18日合法收受判決後,於108年4月26日未附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被告提出之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年6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年6 月14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而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