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謝易展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108年3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故其上訴期間應至收受判決起10日即108年3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乃遲至108年3月2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上訴狀1 紙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戒護科長收件章在卷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