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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謝易展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108年3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故其上訴期間應至收受判決起10日即108年3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乃遲至108年3月2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上訴狀1 紙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戒護科長收件章在卷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35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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