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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恩魁

      卓志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卓恩魁、卓志彰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卓恩魁、卓志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施以強暴,致員警俞昇懋等人受傷(傷害未據告訴),藐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所為嚴重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應予嚴懲,併斟酌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考量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26596號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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