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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芷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593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芷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106年6月14日國世中台中字第1060000058號函暨檢附被告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又被告係於緊接之時間內,詐騙告訴人取得保險預付金,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犯詐欺取財罪及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間,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造成告訴人之損失非微,且迄今僅歸還部分款項,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行為實值非難,暨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學識為高中畢業(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告訴人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本案詐騙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2,100元,扣除被告已歸還金額46,200元,尚有565,900元未歸還,業據告訴人陳稱在案(見本院易卷第16頁),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5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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