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宏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明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3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