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自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自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自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之各次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日 │106年8月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3672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671號 │106年度訴字第304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 │107年2月12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671號 │106年度訴字第304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1月2日 │107年3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