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正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至12備註欄「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至12備註欄「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