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琮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琮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琮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犯行,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琮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5日 │①105年4月18日 │105年10月25日 ││ │ │②105年5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387 號 │毒偵字第2385、24│毒偵字第26號 ││ │ │94 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130 號 │1821號 │747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2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130 號 │1821號 │747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13日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執字第6505 號 │執字第11321 號 │執字第14653 號 ││ ├────────┴────────┴────────┤│ │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 │傷害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0日 │105年11月25日 │105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4494號 │偵字第30712 號、│偵字第30712 號、││ │ │106 年度偵字第24│106 年度偵字第24││ │ │909 號 │909 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 │1134號 │2837號 │283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0月18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 │1134號 │2837號 │283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1日 │107年3月19日 │107年3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5267號(編號││ │執字第698號 │5-6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編號1-4 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 號│ 7 │ │ │├────────┼────────┼────────┼────────┤│罪 名│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712 號、│ │ ││ │106 年度偵字第24│ │ ││ │909 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19日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526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