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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崔彩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崔彩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崔彩旺因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崔彩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9日 │ 106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速偵字第3823號 │ 106年度偵字第2196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 │ 106年度易字第439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14日 │ 107年2月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 │ 106年度易字第439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6日 │ 107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6年度執字第17452號 │ 107年度執字第5411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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