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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欽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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