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聖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聖桓因過失傷害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聖桓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聖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 月(2 │有期徒刑3月 ││ │ │次)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5日 │①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13日~ ││ │ │②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2473 號 │毒偵字第3445、35│毒偵字第3445、35││ │ │19號 │19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462 號 │4266號 │426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462 號 │4266號 │426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11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9110號(編號││ │執字第6541號 │2-3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原聲請││ │ │附表誤載為編號3-4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 │└────────┴────────┴─────────────────┘